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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经2005年7月6日舟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舟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批准,舟山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舟山市各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的法规和政策,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舟山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开展活动,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和舟山市民政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舟山市定海区东河中路142号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组织制定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自律公约,督促各会员单位执行,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积极推进舟山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三)对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组织调查和处理。
(四)受理保险当事人投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保险机构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协调保险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为保险业创造良好的社会与发展环境。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交流、培训、咨询及对外联络、交往等服务。
(六)代表保险行业参与与保险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整合宣传资源,加强行业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坚持正面报导为主,提升保险行业整体形象。
(八)接受和办理保险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接受和办理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依法在舟山地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三)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章程和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行业自律公约及各项决议,自觉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二)大力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的调查咨询,按时提供保险业务报表及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及时反映需要共同研讨的保险业务问题,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和决策。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出协会,应书面提出申请,并付清应缴纳协会的一切费用,经理事会同意,由协会发出书面通知后,其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本会有关准则的行为,经劝告教育不听从时,协会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暂时停止会籍一至数月等一项或多项处理。会员如有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或开除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选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提议的其它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拟定和修改协会章程草案。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报告及年度预决算。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
(六)审议秘书长提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会长主持召集。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的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由各理事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秘书长为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批准,报保监机关核准可适当延长。协会秘书长应为协会理事。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二年,一般不得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六)会长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支持和保障秘书处开展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副秘书长和顾问。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特殊情况下需再次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并报浙江保监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贯彻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主持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动、及时地向会长汇报秘书处工作情况。
(六)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统一管
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工作规则。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协会的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一次性入会费和常年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为行业提供有偿服务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用于日常办公、会议开支和本章程所规定的有关公务活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每年编制收支报表,并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的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参照本地保险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和本地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OO五年七月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舟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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